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(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)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、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
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作出如下修改: (一)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“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”修改为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”。 (二)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。 (三)
各县、市、区人民政府,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南湖风景区、屈原管理区,市直各单位:《岳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》已经200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 &nb
各市州、省直管县财政局,省直各单位,各集中采购机构:为加强对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,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,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、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第87号令)、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第74号令)、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
一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、公正地履行职责,遵守职业道德,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。二、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,不得接受投标人以任何方式组织的参观考察、礼物馈赠和宴请,严禁索取或收授投标人的钱物。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、中标供应商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。三、采购部门或代理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,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、
一、与会人员服从大会人员的安排和指挥,按指定区域就坐。二、保持会场肃静,禁止在会场随意走动,禁止交头接耳,吵闹喧哗。三、投标人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,严禁相互串通投标报价、弄虚作假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四、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。五、投标截止时,不准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投标,标书投递后,投标人不准临时撤标。六、投标委员会对投标文